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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前條所定保證金之金額,海關得視各業者性質,依當地進出口貿易情形並審度未來趨勢,報請財政部核准調整之。
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調整時,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應於海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領回或補繳其差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