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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為稽徵關稅及執行關務需要,得報經財政部核轉行政院核定,於國內必要地區設置關稅局。
前項關稅局,依其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