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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編制內車輛登記領用車照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軍車奉准以噴製車號代替號牌者,其車號以油漆明顯噴漆於車上,不得用筆墨或其他代用品填寫。車號字體大小、噴漆顏色及位置,由國防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