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9: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
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