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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用不動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房屋及其他建築物因倒塌或奉准拆除者,應按「國軍不動產會計制度」規
定辦理外,其材料堪用者應檢點儲存,切實保管,並造具明細清冊報請權
責單位備案,需使用時再按計畫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