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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馬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防部為辦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三第二項
規定金馬地區自衛隊員傷亡撫慰金之發給,特訂定本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