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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保險撫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空勤、潛艦人員,服行空勤、潛艦任務,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於空中、海上,執行其任務。
二、非該航空器、潛艦編制人員,但有派遣命令,隨同該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之任務。
三、空勤、潛艦人員,因遭遇特殊原因,不能執勤,經地面管制單位指派具有其專長之人員,接替執行其任務。
空勤、潛艦編制人員,未經奉派隨同所搭乘之航空器、潛艦執行空中、海上任務死亡者,非屬本條例所稱之空勤、潛艦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