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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所屬駐外各機構首長交代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卸任機構首長在出任內奉令或依法墊付各種款項,應於交卸前積極清理,
不及清理者得移交後任代為清理,如因已失時效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收回者
仍由前任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