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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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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百分之二十八。
二、縣(市)政府:依財力級次區分如下:
(一)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級:百分之六十。
(三)第三級:百分之七十。
前項第二款所定財力級次別,以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列補助款額度時,行
政院主計處核定資料為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