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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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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全區放射方式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啟動裝置開關或拉桿開始動作至儲存容器之容器閥開啟,設有二十秒以上之遲延裝置。
二、採手動啟動時,應採取在前款延遲時間內,滅火藥劑不得放射之措施。
三、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安全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防護區域應依流量計算結果採取防止該區域內壓力上升之措施。
二、於防護區域出入口等易於辨認處所設置放射表示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