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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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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9 條
二氧化碳及惰性氣體之滅火設備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管徑依流量計算書配置。
二、最低配管與最高配管間之落差依流量計算配置,並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氧化碳滅火設備之配管除依前項規定設置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其中高壓式為管號 Sch 80 以上,低壓式為管號 Sch 4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二、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其中高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 16.5 MPa 以上,低壓式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75MPa 以上。
三、配管接頭及閥類之耐壓,高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MPa 以上,低壓式為每平方公分三十七點五公斤以上或 3.75MPa以上,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之配管除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規定之無縫鋼管管號 Sch 80 以上厚度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但設有壓力調整裝置之二次側配管,得使用溫度攝氏四十度時,具耐最高調整壓力以上之鋼管,且施予鍍鋅等防蝕處理。
二、採用銅管配管時,應使用符合 CNS 五一二七規定之銅及銅合金無縫管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者,能耐壓每平方公分一百六十五公斤以上或16.5 MPa 以上。但設有壓力調整裝置之二次側配管,得使用溫度攝氏四十度時,具耐最高調整壓力以上之銅管。
三、配管接頭及閥類,應具耐內部壓力強度,並予適當之防蝕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