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3 02:1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二、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CNS四六二六管號Sch40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