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03:2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第 82~84、86~91、93、96~97-10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3 條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探測器之受光面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二、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三、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設在距其背部牆壁一公尺範圍內。
四、設在天花板等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場所。
五、探測器之光軸高度,在天花板等高度百分之八十以上之位置。
六、探測器之光軸長度,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七、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七公尺以下。
前項探測器之光軸,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