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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負責召
集。會議時,得邀請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及警察機關派員列席。
前項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召集會議時,得由委員一人召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