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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管理員、巡守員之任務,如左:
一、推行各該處所內各項公共設施安全、公共安寧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二、負責各該區內巡邏守望,協助維護治安、防竊、防盜、防火。
三、協助住戶之急難救護及災害防救。
四、舉報違規營業及公共危險物品之製造、儲存或使用。
五、設簿登記該處所內住戶及人口。
六、負責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聯繫。
七、其他委員會約定之服務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