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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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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資格審查時,由主辦機關依招商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就申請人提送之文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
第一項審查過程,主辦機關如認申請人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式或有疑義,除招商文件另有規定外,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該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
第一項資格審查結果,主辦機關應於綜合評審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審查不合格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