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18:30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
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
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隔不得大於十五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