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17 04: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全國聯合會受理代為支付案件,應於一個月內提交本會審查;經本會審查決議代為支付者,全國聯合會應於十五日內償付當事人。
本會為前項審查時,應通知當事人及簽證人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