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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參加本測定者,應以通訊方式繳交下列費件:
一、報名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報名費。
四、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直四公分、寬二點八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二張。
五、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有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文件,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應繳國民身分證影本;為華僑者,
應繳僑務機關或僑居地使領館或經政府認可之當地機構、華僑團體出具之
僑居證明;為外國人者,應繳其護照有關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
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第一項第三款費額,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