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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安置機構執行安置輔導期間,得視個案輔導情形,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延長其執行或撤銷安置輔導,或依本法第五十五條之三規定,聲請法院核發勸導書;其經勸導無效者,並得聲請法院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內之觀察。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