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10:4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勤單位上級機關本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