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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6 條第 4、5 項、第 208、211-1條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