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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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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
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
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
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
四、宣揚德化,懷遠安邊,克固疆圉者。
五、辦理僑務,悉協機宜,功績卓著者。
六、救助災害,撫綏流亡,裨益民生者。
七、維持地方秩序,消弭禍患,成績優異者。
八、中央或地方官吏在職十年以上,成績昭著者。
九、襄助治理,賢勞卓著,迭膺功賞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