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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法規類別:
立法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