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1 07: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需年滿十八歲,其學科檢定項目如附件一;術科檢定項目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圖表附件:
附件一 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學科檢定項目.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