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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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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申請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者,需年滿十八歲,其學科檢定項目如附件一;術科檢定項目依航空器維修工程師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