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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2 條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
因裁定而公益受影響時,該事件相關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為抗告。
依聲請就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為裁定者,於聲請被駁回時,僅聲請人得為抗告。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