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屬第五條第三款之臨時使用土地者,其補償費用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使用期間跨越年度,如遇公告現值調整時,按各年期土地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