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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第六條核定之採取人為配合原公共工程施工需要,須申請展延土石採取期限,應於原核定期限屆滿三個月前為之。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之有關書件,於前項展延之申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