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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監理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監理會開會,除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產生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外,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監理會經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監理會會議應就委員所提出之正反意見及其主要論點,作成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