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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雪茄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基本生產設備:
一、菸葉加熱加溼機。
二、菸葉加味料機。
三、菸葉乾燥調節設備。
四、捲製包裝桌椅、裁切刀等。
五、冷凍儲存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