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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回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對於回收之化粧品及其庫存品,於最終處置前,應予識別及標示,並與合格品分別置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