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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名稱、組織或代表人變更,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公司所在地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公司英文名稱或代碼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