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8:1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海關緝私人員依前條規定使用武器及彈藥時,應事先警告。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