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6/02 20:5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監察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