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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任何人未經本人同意,均不得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亦不得拍攝其影像或錄製其聲音。
為報導案件之目的而採訪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於宣判後為之;法院於案件審理期間知有此情事者,應適時予以必要之保護措施。
採訪或報導參與審判之國民,應注意維護其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不得為本法第四十一條所定限制或禁止之行為,亦不得要求其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