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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檢定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六條工程檢定代表證書及第七條製造檢定代表證書之有效期限均為一年。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檢定代表得檢附檢定代表證書有效期限內之檢定工作紀錄摘要及檢定業務相關之訓練紀錄向民航局申請換證,未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換證申請者,應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