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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當舖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當舖業應有固定之營業場所及儲藏質當物之庫房;其設置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當舖業經營當舖業務,應於登記之營業所在地為之;保存質當物,應於登記之庫房所在地為之。
前項保存質當物之庫房,因受營業場所之限制須增設庫房者,得於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後增設之。
當舖業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質當物,並不得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