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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01 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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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律師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之期間,最長為三年,如有繼續聘僱必要者,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之文件,向法務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