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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參加房地產應徵之廠商,應為房地產之所有權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屬代理人者,應於決標前提出由所有權人出具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委託書。但屬租用且租用之標的為共有者,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