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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復康巴士服務提供單位提供服務,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交通服務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二、接受申請使用車輛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三、應有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四、每次出車需列冊記錄。
五、應有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六、車型、車齡應依規定辦理,並定期車輛維修保養與清潔維護機制。
七、應投保車輛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