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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纖維索或纖維帶,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已斷一股子索者。
二、有顯著之損傷或腐蝕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