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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複審案,得組成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就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