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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海運承攬運送業設立分公司,應依法辦妥分公司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及保證金,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公司章程。
海運承攬運送業在國內除設立分公司外,不得以其他名義設立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