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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型式認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紙本或電子檔案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證明;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該設備、模組、外接電源、配件或外接天線:
一、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
二、正體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三、正體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四、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五、設備樣品之檢驗報告。
六、設備樣品、外接電源及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其廠牌及型號須清晰可辨讀,設備樣品為六面照片。
七、設備樣品內部及電路板4x6吋以上具尺規之至少二面彩色照片,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八、申請者為本國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外國製造商應檢附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供之審驗相關資料。
十、電子檔案,包含第一款至第九款之資料。
前項申請審驗之文件,除電子檔案由驗證機關(構)留存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時一併發還。
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外接電源或配件者,得不檢附第一項第六款之外接電源或配件4x6吋以上具尺規之彩色照片。
除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於一般正常使用時未使用天線、外接電源或配件外,型式認證證明內容應包括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天線總表(含天線型式、廠牌、型號、最大增益與電信終端設備或非隨插即用限制性通信模組之輸出功率組合)、併同審驗之外接電源與配件之名稱、廠牌及型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