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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下列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
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
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
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
四、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五、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六、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
七、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
下列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設立分班之紀錄:
一、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
二、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
三、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私立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分班者,準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並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