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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