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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商業轉讓者,應由受讓人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轉讓登記:
一、申請書。
二、轉讓契約書。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商業與他商業之營業合併而成為一商業,應由存續商業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營業合併登記及消滅商業之歇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合併契約;屬於合夥組織者,並應檢具合夥人之同意書或合夥契約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