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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證券商於解散或部分業務歇業時,應由董事會陳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報之。
第六十七條及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情事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