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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法院依職權或聲請解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駁回解任之聲請者,應先聽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將口頭陳述之意見記明於筆錄或將書面意見附卷。
前項聽取意見程序僅由法院、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參與,且不公開之。
前條第五項規定,於第一項陳述意見程序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