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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